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争夺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时间:2023-07-01 09:22:49 1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孩子抚养权一般综合衡量双方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教育水平、是否有不良嗜好、孩子的年龄等因素,也考虑孩子目前是跟谁生活的,具体而言两周岁以内的小孩一般会判决随女方,除此之外,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抚养权归谁,10周岁以上的,征求小孩的意见,不抚养小孩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

非亲生子离婚可以要求争抚养权吗

小明是在叶-女士在与刘先生结婚后所生,刘先生虽然知道小明不是他的亲生子,但仍精心抚养其长大,他与小明之间已形成了类似于继父子关系的事实上的养父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该规定可知,对于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父(母)与继母(继父)离婚后,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抚养的,可以考虑由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抚养。小明的抚养问题,可参照上述规定解决。

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小明由谁抚养,应该看哪一方的抚养对小明的健康成长更有利。叶-女士是小明的母亲,但她下落不明多年,基本上没有尽到抚养小明的义务。而小明随刘先生生活的时间较长,刘先生对他抚养教育较多,如果改变他的生活环境,对他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继续由刘先生抚养对小明更有利。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之规定以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之规定,法院在尊重小明意见的基础上,综合相关条件,也可以判决小明由刘先生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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