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件并不构成医疗事故。所谓因采用腹腔镜进行子宫切除术而导致输尿管受到损伤,实际上是腹腔镜全子宫切除手术的一种常见并发症。这样的情况并非医疗事故性质,而是属于手术操作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为了确保病患及其亲属对手术相关风险和并发症有所了解,在医师为病人实施手术之前,通常都会要求病患本人及其家属于签署手术同意书的同时,接受详细而完整的手术前谈话教育。在经过了充分的知情并得到赞同之后,我们的医生才会开始执行手术方案。因此,运用腹腔镜技术进行子宫切除手术,导致输尿管损伤这一结果,本质上是一个可以预知而且是预期内的并发症,因而不能视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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