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催告是指海事法院根据船舶受让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促船舶优先权人于一定期间内主张其优先权;若不依法主张的,则该船舶上的优先权消灭,该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则成为普通债权。买方很难知道其所买的船舶是否附有船舶优先权,于是申请法院作出公示催告,从而(1)催促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以明确船舶是否附有优先权;(2)若催告期间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申请人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消灭船舶上的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程序
(一)申请
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申请要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时要提交申请书,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等文件。申请书应载明船舶名称、申请事实与理由。能否提供原船舶证书不影响申请的提出。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裁定。
(二)优先权催告
海事法院准予申请后,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六十日。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
(三)申请除权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届满,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申请人还要再申请法院做出除权判决。
(四)除权判决并公告
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判决内容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全文56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