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况包括4种: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③、14周岁以上不满l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④、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是,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法律敎育网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起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刑事诉讼法法的基本原则的特点
作为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行为准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这些基本法律准则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例如,审判公开原则要求法院的审判活动从形式到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使得审判活动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这是审判程序公正的基本保证,也是司法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那些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政治或理论原则,只要没有由刑事诉讼法作出明确规定,就不属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等等,我们称之为一般原则。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即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规范和调整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不仅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而且各诉讼参与人也应当遵守。一些具体的制度或原则,由于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某一阶段或仅对某一专门机关或诉讼参与人有约束力,只解决具体的诉讼问题,因此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两审终审、上诉不加刑等。
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基本原则虽然较为抽象和概括,但各项具体的诉讼制度和程序都必须与之相符合。各项具体制度、程序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如果违背了这些制度和程序,就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二、刑事诉讼二审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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