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合过错有什么特征
混合过错与一般的侵权形态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致害人与受害人的主观过错相混合
混合过错不同于共同过错,共同过错是致人损害的数人均有过错,不涉及到受害人的过错问题。而混合过错则不仅致害人一方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一方也有过错。
2.损害发生的原因相混合
在混合过错中,致害人一方与受害人一方的行为,均是损害发生的原因法。商如果仅是一方的原因而致损害发生,则无论是致害一方的原因还是受害一方的原因,都不构成混合过错。
3.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
混合过错的结果是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而不是双方受有损害。
二、混合过错能否减免国家赔偿责任呢?
混合过错能减免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混合过错表现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作为受害人的相对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即损害结果由双方过错共同造成。它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因违法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造成相关公民自害行为发生。
2.因违法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害,被损害人故意或过失怠于补救而扩大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相对人当时没有过错;但在损害发生后,相对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损失扩大。
三、承包人与发包人混合过错的具体情节
承包人与发包人混合过错的具体情节如下:
1.发包人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承包人明知该情形,没有及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或者拒绝建设单位要求,继续施工。
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发包人在施工前没有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径直要求承包人进行施工的,承包人明知该情形,径直施工,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3.发包人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承包人为承揽工程,未予拒绝,仍继续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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