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并不排除过错相抵原则的适用。如果受害人有过错,其过错造成的损害部分与全部损害相比,可予以抵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就是过失相抵原则的体现。过错相抵原则的核心在于,贯彻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配责任负担,避免将己方的过错带来的损害后果转嫁于他方,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过错相抵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目前多数国家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该规则,把它作为在承认加害方应负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减轻其责任的一种方法,如日本还在有关法律中规定了四大类的过错相抵比例基准。我国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只不过不称过错相抵,而称为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17
交通事故中的混合过错责任,分为三种,即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这三种责任,使按照加害人和受害人对于造成损害各自的不同责任划分的。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责任承担损失。对于不完全属于自己的责任致受害人损害,如果责令加害人全部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受害人自己违章,与加害人违章共同造成自己损害,受害人自己不承担相应的损害,也违背公平原则。因此在造成损害的事实中,如果加害人起主要作用,受害人起次要作用,加害人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反之则应该承担次要责任;如果双方的行为对损害的形成起同等作用,则双方对损害后果承担同等责任,加害人向受害人赔偿一半损失即可。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处理混合过错和果实相抵,有以下三个规则应当加以掌握:
1、好意同乘者原则
好意同乘者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处理过失相抵的一个重要原则。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一方机动车内的乘车人。有偿的同乘者,如买票搭乘客运汽车,依客运合同处理,不涉及同乘者的责任问题。所谓好意同乘,系指无偿的好意同乘者,即搭便车。专门迎送顾客或医生,虽为无偿,但不是搭便车,不属于好意同乘者。同乘者提供部分燃料或燃料费的,认识分歧,有的视为好意同乘者,有的不认为是好意同乘者。对于好意同乘者,各国立法多规定减免车辆保有人的赔偿责任,学说也多采肯定主张。目前我国立法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好意同乘者的要旨,在于限制汽车保有人队同乘者的赔偿责任。我国学者主张:在我国,有偿的好意同乘,如支付部分汽车汽油费,其损害赔偿应与一般受害人同其原则;对于无偿的好意同乘人,应由法庭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这种主张具有可行性。
有学者认为,好一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乘车人敢于承担风险,驾驶员同样不能能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者不宜作为驾驶员与车主免责的根据。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考虑免除驾驶员和车主的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好意同乘者因该作为一般受害人得到赔偿,但应该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减少责任人的赔偿,但最少不得少于一般受害人的二分之一。18
2、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确定交通事故的过失相抵,重要的过则之一,是优者为限负担。其含义是,在交通事故中,以车辆冲撞在物理上危险性大小危险回避能力之优劣等,来分配其危险责任。按照日本学者的解释,则对于考虑道路交通法规注意义务的轻重,及刑法法规之适用等问题时,即一将依车辆大小而生的危险性列入考虑之列。如健全之成年人比幼老残废者优,汽车比人为优等等。在台湾学者留得宽所著的《民法问题与新展望》一书中还用具体的比例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在混合过错中适用优者为限负担原则,应当在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失比例和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之后,再考虑各自的危险负担能力,以优者负担的责任更重。
3、优先同行权原则
优先通行权是日本汽车事故赔偿理论中的概念,我国行政法规也确认这一原则。《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路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上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因此,优先通行权就是道路使用人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而限制它方同时使用道路或者要求该他方承担避让义务。其确定优先通行权的标准,是车辆驾驶人员所驾驶的车型以及行人。优先通行权分为两种,即绝对的优先通行权和相对的优先通行权。优先通行权的含义,在于优先通行权人期待着对方会尊重自己的优先通行权,使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一方,在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时,对自己更为有利。但是享有优先通行权并不是就享有绝对的权利,而不负相应的义务,仍应在行驶中,对对方的通行态度,对自己的注意程度,以及是否让自己先通行与否等都有注意义务。
优先通行权在法律上的意义,最重要的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确定双方的活和过错及其过失相抵。当存在优先通行权时,如果受害人忽视他方优先通行权而发生事故,则加害人可依据优先通行权,主张过失相抵,令受害人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但是,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一方不得以享有优先通行权为由,对其不当行为的损害后果主张免责。例如,行人在未划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穿马路,道路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没有降低车速予以避让,撞伤行人,驾驶员一方无疑享有优先通行权,但是他不能依该权利而主张自己免责,只能主张过失相抵,减轻其赔偿责任。过失相抵的比例,应依忽视优先通行权行为与加害人对比行为的预见可能性以及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等相比较而定。在具体确定忽视优先通行权行为的程度时,应考虑到行为的场合、时期、交通量、道路状况等客观因素。19
一、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2、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3、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4、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基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侵权行为的与有过失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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