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子女的抚养一般遵循下述原则: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父亲又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可随父亲生活。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法院可以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条件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法院会考虑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育子女的,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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