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如果公民在特殊情况下不能书面委托,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中;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1)诉讼活动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诉讼活动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3)只能代理一方,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代理人的的代理权限有哪些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由法律规定的,一般都属于普通代理或全权代理,没有代理权限范围的特殊限制。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则取决于委托授权书的规定,既可以是全权代理,也可以是特别代理,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委托人进行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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