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委托书的代理权限应写明全权代理或者一般代理。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则也可以口头委托。
行政诉讼的代理权限与民事诉讼的代理权限
律师的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业务
1.什么时候可以聘请律师代理民事诉讼
(1)当您与他人发生的争议案件已被人民法院受理,您作为该案的原告或被告时。
(2)当您与他人的争议已经发生,您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
(3)当您接到有关政府及其执法机构向您作出行政处罚时。
(4)当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您的申请应当作出决定,而不作为,不作出决定或决定违法时。
2.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职责
在您的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内,代理您参加诉讼活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3.律师代理权限
根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全权代理两种,各自的代理权限范围有所不同。
(1)一般代理
指在诉讼程序问题上的代理,如参加诉讼活动,调查、提供有关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等等。律师的代理权限是参加诉讼活动,不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实体权利作出明确的表态,因而不需要委托人对代理律师特别授权。
(2)全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
指委托人通过特别授权委托律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代理,如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等等。
4、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
律师参加行政诉讼是指律师接受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诉讼,以辩护委托人的合法仅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委托人的授权,以及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行政诉讼,一般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涉;
(2)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以及有关证据的权利;
(3)向委托人、行政案件其他当事人以及知情人员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4)代理当事人出庭,参与法庭诉讼活动。
(三)律师的涉外法律业务
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国际投资业务。
2.国际金融、保险业务。
3.海事海商。
4.国际贸易、买卖、运输、信用证结算。
5.涉外经济案件诉讼和仲裁代理。
6.公民涉外财产、婚姻、财产继承案件代理。
7.其他涉外法律事务。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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