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本市城区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2、迁入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或《准予迁入证明》;
3、新立户的需持住房证明;
4、城区农业户口迁入需持街、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的证明;
5、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入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二)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和3张身份证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
2、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户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退伍、出国、劳改劳教放回人员凭相应证明和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证件办理;
5、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入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全文36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