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型税收筹划,其着眼点在于选择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优惠政策为依据,安排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筹划靠优惠政策的存在做保障,一旦优惠政策取消或发生变更,就会直接影响筹划的效果,因此需要对优惠政策的走向有一个基本判断、预测。
节约型税收筹划,其着眼点在于避免和减少税金支出的浪费,是通过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分析研究,从节约的角度出发,调整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和方法,取消没有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行为和环节,避免和减少税金支出的浪费,求得经济利益最大化。只有正确判定和区分两种类型,才能有目的地开展税收筹划并达到节税效果。一方面,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明确了方向,提供了思路;另一方面,有助于纳税人把握税收筹划和偷逃税的界限,避免将税收筹划变为偷逃税行为。
优惠型税收筹划和节约型税收筹划有以下共同点:
第一,都是合法行为。不仅要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而且要符合财务、工商、环保等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在税法方面,凡涉及纳税事宜,都需要遵循税法的规定,这种遵循是整体上的。即把税法作为一个系统来把握,纳税行为符合税法的基本原则。这一点在我国显得尤其重要,因为立法级次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原因,税收法规之间难免有冲突矛盾的地方,具体税收法规也存在模糊之处或漏洞。人们认为,这些矛盾、模糊、漏洞正好可以用来节税。但笔者认为,这种利用必须非常谨慎,不是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选择就可以的。因为具体的税法有矛盾、模糊、漏洞时,有解释权的机关可能会依据税法原则、基本税法的规定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可能会同纳税人的选择相反。
第二,都属于事前行为。节税只能通过事前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合理筹划来实现,对已经发生的事项,在纳税上纳税人事后没有选择的余地。包括税法、财会法规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的地方,这种选择也是早已确定的,不是任意的。
(pc19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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