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行政诉讼可以自己起诉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于拆迁补偿方案存在疑议的被拆迁方,可选择自行起诉或依照程序先申请行政复议。
如选择起诉方式,需遵循以下步骤:首先,起草起诉书并提交至人民法院;
经过审查合格后,立案庭发送立案通知书及缴费单据;最后,法院予以正式受理案件。
案件受理后,立案庭会将其移交审判部门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向当事人发放传票,确定开庭日期。
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审理情况做出相应判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合同签字确认后后悔可以抽回吗
经过签署确认的家庭住房拆迁协议,原则上不得进行撤回或反悔。
若经过审查发现,原因为一方利用欺骗手段或强制威胁等方式,致使另一方不得不签署该家庭住宅拆迁协议;亦或是在双方暗地里勾结,违反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而达成的家庭住房拆迁协议,那么受到侵害的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撤销此份协议。
依据我国于2021年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如有一方采用欺诈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了民事法律行为,则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该行为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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