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按照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本人,并明确不适用留置送达。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简易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对民事调解书而言,留置送达、简易送达已明确不适用,而公告送达显然也不可能。实务中,除了直接送达之外,还存在在邮寄送达调解书的情形。那么,民事调解书可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有人认为,既然民诉解释明确规定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本人,即表明法律规定了调解书只能通过直接送达方式送达,不宜扩大司法解释。
笔者认为,在适用法律时不能仅按条文意思,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在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一般能立即制作调解书送达给当事人。但当存在笔者文中开头所列的情况时,不能当即制作调解书,并且当事人在外地。如果第二天再要当事人从外地赶来法院签收,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而我法院去到外地送达,亦是加重了司法成本。故,应允许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民事调解书。但要注意,一定要当事人填写好送达地址确认书,收件人一般是当事人本人,但当事人因故不能签收,亦可指定代收人签收,亦符合民诉法解释的规定。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可以使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调解书,但是收件人一般是方式人本人,除非本人因为重要的原因不能签收的,可以指定他人签收。
全文64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