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严先生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房屋。一年后,房价上涨,严先生通过中介将房屋转让给宋女士,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产权证办理下来后,严先生在一周内为宋士士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
宋女士依合同支付了房款等费用后,入住了该房。之后随着房价进一步攀升,严先生两次发函给中介公司,表示之前与宋女士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违反了期房限转的规定,应予废止。看到严先生有意反悔,迟迟不办产权证,宋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办理产权交付手续。
法院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规范,不属于效力性规范,严先生与宋女士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而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开发商的大产权也已办理完毕,合同具备履行的可能因此,法院判决严先生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交出房屋产权证,将该房地产权证转移给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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