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离世后可以享受哪些福利?
时间:2023-07-05 14:32:39 4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教师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因工伤原因死亡,或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而且是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属于因工死亡,应当享受工伤待遇或是视同工伤死亡待遇。其死亡待遇的标准就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可以享受三项死亡待遇。教师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而且死亡的时间超过病发时间48小时之后的,或是退休后死亡的,属于非因工死亡。对于非工死亡的,由于全国各地的规定不统一,但只要是参加了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一般都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教师可以同时享受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么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工资是不能同时享受的,生育津贴就是工资性的补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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