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须在按期支付抚养费,但是因为没有工作,导致没有收入,无法给付抚养费的情形是可以通过减少抚养费的数额或者折抵一些财物来给付。因为被抚养人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扶养人必须承担抚养义务,因此,即便没有工作也需要通过零工或者财物折抵的方法给付。
一、离婚女方要不要给抚养费
离婚后,女方是要给付抚养费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或者是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负有抚养义务的,该义务为法定义务,不因为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而消除,故离婚后,不论女方是否直接抚养子女,抚养权是否归于女方,女方都是要承担抚养义务,给付抚养费的。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给付方式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因此,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为:
1、一次性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一次性给付是指按月或者按年应付的抚育费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到适当年龄的期限,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2、定期给付。定期给付是子女抚育费的一般给付办法。有固定收入,或者虽无固定收入但是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应按月定期给付。
3、以物折抵。以物折抵子女抚育费,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和下落不明的一方。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子女抚育费所需要给付的数额,用属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财务,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如果协商一致,一方可以承担全部抚养费的,如果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能由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即使达成上述子女抚养协议,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的,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的,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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