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现金借款协议的法律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若欲启动有效的诉讼程序,务必提出充足的证据来证实自身的主张。
此类证据应能够证明债务存在的事实,其中可能包括但不仅局限于各类书面文件,例如欠条、当事人陈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等。
倘若存在证据不足或者无法自证的情况,当事人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当事人必须确保所提交的欠条具备真实性,这就包括了欠条上所有关键信息,如签名、日期和金额等的真实性。
如果欠条上出现了第三方的签名或盖章,那么当事人同样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些签名或盖章的真实性。
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提供其他类型的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见证人证言等,以此来提升欠条的证明力度。
在法庭审理阶段,当事人需及时提交证据,并且在庭审现场对证据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会对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核实,以便确认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如果证据确凿充分,法院将会支持当事人的诉求,判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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