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1)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出资要件方面,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名称要件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法人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
法人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有四点,分别是: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成立,包括在成立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在成立后组织的合法性;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它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字是法人的字号,是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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