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新确认的解释与应用
时间:2023-07-01 19:05:16 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债务关系中,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债权,那么如何重新确认原债权呢。因此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依法应当通过签订债务安排协议、贷款重组等方式恢复诉讼时效,或者更新债权关系,降低资产的诉讼时效风险。综上所述,债务人在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的,视为对原债务的再确认。

民法典债务重新确认抵押人是否担责

债务重新确认后,如果主债权债务有效的,抵押人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主债权债务无效的,抵押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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