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一、仓储合同有什么基本特征
仓储保管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仓储保管合同主体,一般为国家设立的专业仓储公司和商业、物资等从事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中规定: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委托储存货物的法人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当前,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中出现的经营仓储粮食等农作物业务的专业户,也可以成为仓储保管合同的主体。不过这是仓储保管合同中的一种特殊情况。
2、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方提供的劳务活动。仓储保管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一样,是指保管方使用自己的设备和人力等条件为对方所提供的劳务活动,而不是被保管的物品本身。
3、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所谓特定物是指特别指定的物品。特定化的种类物是指物品在被储存保管前,不属于特定物,但在交付储存保管以后,该物品就具有了特定化的性质。因此,被储存保管的物品应该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二、仓储合同的订立原则是什么
1、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2、等价有偿的原则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资源投入的多少,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环境、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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