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人可以提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请求存货人尽快提取存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一、存货人不提取仓储物怎么办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既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权利,也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义务。如果在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能或者拒绝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如果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70条的规定将仓储物提存。
保管人将仓储物提存后,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未支付仓储费的,依照民法典第579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其支付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迟延给付的,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给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支付迟延给付的逾期利息。
二、相关案例分析
金某将其低价买进的货物存放至某仓库,约定的存放时间为3个月,每月的价格为3000元。后金某找到多个买家,可以全部转卖掉该批货物,于是金某至仓库取货,在付仓储费时,金某提出因其只存储了1个月不到的时间,理应减少仓储费,只支付3000元,但遭到了仓库的拒绝,仓库称不支付全部仓储费不能取货,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所以,虽然金某与仓库约定的储存时间为3个月,如金某提前提取,根据法律的规定依然需要支付3个月的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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