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内打架致残学校是否担责
时间:2023-06-04 18:30:12 2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三中学的一个学生,在学校内打了另一个学生几个耳光,造成被打学生左耳鼓膜穿孔,十级伤残,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陆信和韦志康、韦志猛三人曾就读于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三中学(以下称大化三中),当时都属于未成年人。

2008年10月21日晚,大化县三中全体师生在操场看电影,陆信发现了经常欺负自己的韦志猛,于是与韦志猛发生争执,气愤之下掐了韦志猛的脖子,韦志猛将此事告诉其堂哥韦志康,韦志康一气之下打了陆信左脸几个耳光,不料造成陆信左耳鼓膜穿孔。陆信为此住院治疗12天。随后,学校对韦志康进行教育处分,要求韦志康支付陆信医药费3217.8元,韦志康支付完毕。

陆信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因索赔未果,陆信将被告韦志康、韦志猛以及大化三中起诉到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陆信的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同时三被告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韦志康动手打了陆信,造成陆信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韦志猛与韦志康事先没有殴打陆信的意思联络,韦志猛不承担陆信伤残的赔偿责任;陆信没有证据证实大化县三中有过错,因此,大化县三中也不承担本案陆信伤残的赔偿责任。法院支持陆信请求各种费用总计为8260元,应由被告韦志康负担,但韦志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负担。法院认为,陆信没有经济收益,其误工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3000元的赔偿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大化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韦志康赔偿因陆信伤残造成的残疾赔偿金等损失8260元;驳回陆信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韦志康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大化县三中负责损害赔偿的全部责任。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发生的2008年10月21日晚,学校放完电影后,照常由值周老师在操场、宿舍楼下等地巡查,由于韦志康殴打陆信发生得突然,时间短,超出了学校能及时控制和制止的范围。随即学校值周老师发现此事后,也及时采取措施,通知家长一同送陆信去治疗,对韦志康进行教育处分。大化县三中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尽到了义务,对陆信的伤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90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连带赔偿责任 最新知识
针对学生在校内打架致残学校是否担责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学生在校内打架致残学校是否担责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