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三中学的一个学生,在学校内打了另一个学生几个耳光,造成被打学生左耳鼓膜穿孔,十级伤残,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陆信和韦志康、韦志猛三人曾就读于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三中学(以下称大化三中),当时都属于未成年人。
2008年10月21日晚,大化县三中全体师生在操场看电影,陆信发现了经常欺负自己的韦志猛,于是与韦志猛发生争执,气愤之下掐了韦志猛的脖子,韦志猛将此事告诉其堂哥韦志康,韦志康一气之下打了陆信左脸几个耳光,不料造成陆信左耳鼓膜穿孔。陆信为此住院治疗12天。随后,学校对韦志康进行教育处分,要求韦志康支付陆信医药费3217.8元,韦志康支付完毕。
陆信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因索赔未果,陆信将被告韦志康、韦志猛以及大化三中起诉到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陆信的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同时三被告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韦志康动手打了陆信,造成陆信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韦志猛与韦志康事先没有殴打陆信的意思联络,韦志猛不承担陆信伤残的赔偿责任;陆信没有证据证实大化县三中有过错,因此,大化县三中也不承担本案陆信伤残的赔偿责任。法院支持陆信请求各种费用总计为8260元,应由被告韦志康负担,但韦志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负担。法院认为,陆信没有经济收益,其误工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3000元的赔偿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大化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韦志康赔偿因陆信伤残造成的残疾赔偿金等损失8260元;驳回陆信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韦志康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大化县三中负责损害赔偿的全部责任。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发生的2008年10月21日晚,学校放完电影后,照常由值周老师在操场、宿舍楼下等地巡查,由于韦志康殴打陆信发生得突然,时间短,超出了学校能及时控制和制止的范围。随即学校值周老师发现此事后,也及时采取措施,通知家长一同送陆信去治疗,对韦志康进行教育处分。大化县三中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尽到了义务,对陆信的伤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90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