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南充日报讯见习记者贾玲
学生在上课时间私自离开学校,在外打架受伤,学校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近日,蓬安县人民法院就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王刚(化名)和张强(化名)皆为蓬安县周口中学学生,2004年12月19日上午上课期间,两人与另外9名学生先后离开学校,前去杨家场镇玩耍。在该镇一家米粉馆内,两人发生了争吵,随后,张强用刀将王刚的左手肘关节处砍伤。为此,王刚一家将张强和蓬安县周口中学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方赔偿相关损失费用。
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学生上课期间外出,不能证明学校管理工作混乱,且学校与王刚受伤事件无直接因果关系,两人是在学校外发生的打架纠纷,学校不能预见,也无法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制止,因此蓬安县周口中学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王刚因受伤损失的费用,其本人承担1/4,其余由张强的父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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