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签订拆迁协议后,拆迁协议应当包括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期限,当事人可以查阅拆迁补偿协议,确定支付期限。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讨论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交换的场地、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生产经营损失、搬迁期限,应当就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该决定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并将于日后公布。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征地过程中,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地村(组)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土地征用计划经依法批准后,被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计划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征地通知书,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的指定地点书面公告。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计划,自发出征地通知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人为单位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下发通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的意见,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及时修改。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时,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和采纳意见,由县、市人民政府最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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