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移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
(二)失业人员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两张免冠一寸照片和下列材料到户籍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件。
1、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失业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还须提供《杭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超出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的,还须提供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出具的无业证明、迟延登记的原因说明等资料,经失业登记机构审核,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予以失业登记。
2、未能升学的毕(肄)业生凭本人毕(肄)业证书办理失业登记。
3、归正人员凭释放或解教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4、假释、监外执行人员凭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5、缓刑人员凭法院判决书办理失业登记。
6、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凭工商部门的歇业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7、农转非人员凭户籍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8、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退役军人凭本人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三)未建人事档案或档案遗失人员,凭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学校或原用人单位出具的档案遗失证明和本人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经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新建或补建人事档案,并准予失业登记,但该档案不作为未建档案或遗失档案期间享受各类待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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