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上诉被驳回后还可以申诉。只要找到充足,有力的新证据。还可以继续去申诉。由最高院驳回的刑事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的刑事案件属于终审裁定。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
依照民诉法及基司法解释,下列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不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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