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投保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发生第三人致伤的人身损害后,经常会出现受害人持医疗单据获得医保赔偿后,再行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侵权人能否以医保已经赔偿为由,要求扣除已报销的医疗费?投保人可以就这样吃“双份保”吗?被告范某驾驶借来的轿车,与原告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王某将范某与该车交强险投保单位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此案经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认定范某与保险公司共同负担王某医疗费用等12244元。其中,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8090.8元。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已经在县医保办报销了4295.1元医药费用,请求将这部分费用扣除。二审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除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商河县医保办已将王某不应报销的这部分医疗费全部收回。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因此,不属于医保机构赔偿的医疗费,医保机构错误作出赔偿的,不能成为侵权人抗辩扣减医疗费损失的依据。受害人“不当报销”,不是侵权人抗辩扣减医疗费或免除赔偿的依据,其侵权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
本案中,王某的医疗费用因第三人侵权产生,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亦不属于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因此,医疗保险机构给王某报销医疗费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诉讼中,法院发现医疗保险机构的错误报销行为,医疗保险机构及时地收回了已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障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也避免了受害人获得额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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