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第二日起计算。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限届满之日。法律部负责复议。对各区县交(巡)队(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车管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制部门或者车管所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各区县交(巡)队(大队)执勤组和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各交(巡)队(大队)和车辆管理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车辆管理分队、分所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申报。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不得收费。二是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哪些材料?(一)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由复议机构受理人员当场记录。(二)申请人对治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3)申请人认为国务院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同时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查。(4)申请人须提交身份证副本。(5)代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供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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