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我们认为在反担保的设置中,应把握以下原则:
<1、市场定价原则广泛应用于各种反担保方式的设置中。在我公司的实践中,我们接受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反担保。如专利权、软件产品版权、企业权益、特殊行业或特殊产品许可证等鉴于我国社会中介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尽如人意,我们不将各种评估报告中的价值确定作为确定经济担保品价值的依据。
各种权利的价值只有在其所附的产品或服务实现巨大价值时才能脱颖而出。比如专利权,我们认为,当这类专利产品没有实现销售收入或销售收入的陷阱时,其作为债务抵押物的价值就不存在。闭环循环原则银行的抵押或质押贷款通常接受房地产、可转让债券等广泛流通的抵押品,而贷款担保机构则没有那么幸运。但是,如果债务抵押物丧失了流动性和流动性,就不能起到化解和分散风险的作用。所谓闭环循环原则,是指担保机构应当在其能够控制的制度和机制中,保证反担保品的流动性。由于担保机构所接受的各类反担保品的特殊性,在利用反担保品弥补损失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特殊性。可执行性原则要求在反担保的设定中,必须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个方面进行考虑和确认。法律溯源原则适用于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物的价值不能迅速流通和变现(如各种无形资产、权益等)以及赔偿发生后,担保机构对债务人的追索权不能局限于这些不能迅速流通变现的反担保品,大量债务人通过资产转让变现“金蝉”,将给担保机构造成巨大损失。在实践中,我们通常采取关联方对被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来实现法律溯源。
5。可以触及债务人利益的原则。比如,只有当被担保企业在市场上有了一定的规模和地位,其股权才会被股东看重;只有当市场上某个牌照非常稀缺时,这个行业牌照才会被企业高度重视。债务人利益的可触性保证了反担保设立的目的,进而保障了担保机构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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