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证明怎么开,需要什么材料?
时间:2023-08-04 10:11:26 34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由区县以上劳动就业部门开据的。

1、在有效期内的劳动手册、失业证、就业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出具的经区、县以上劳动部门鉴证的无业证明。

3、办理无业证明需身份证和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

办理无业证明相关材料:

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社居委出具的在其辖区内无就业的证明材料一份;

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带户籍证明原件);

近期一寸照片一张;

若代办还需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无业证明所需要的辅助材料是什么

1、在有效期内的劳动手册、失业证、就业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出具的经区、县以上劳动部门鉴证的无业证明;

3、办理失业证明需身份证和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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