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顾客在饭店内遭受了侵害,而饭店在该事件中又确实存在过错,那么饭店便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者,如果饭店自身也存在过失,则应在其所能预防或阻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然而,若损害结果是由第三方侵权行为引发的,那么在饭店承担责任之后,仍可向该第三方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全文3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