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的民事诉讼案件,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法院进行管辖的。但是关于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法院的管辖是比较灵活的。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纠纷当事人可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协议选择也是在一定范围内:
(一)被告住所地;
(二)合同履行地;
(三)合同签订地;
(四)原告住所地;
(五)标的物所在地;
(六)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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