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修九对泄露案件信息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
时间:2023-03-25 16:52:02 4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修改内容

1、泄露案件信息罪: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扰乱法庭秩序罪: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法理简评

一是增设了泄露案件信息罪;二是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情形进行细化和扩大。这两点的修改在法律界特别是律师界引起极大反响和争论。立法机关最终下定决定修改,一方面是现实中确实有一些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为了进行炒作,在网络上现场直播庭审内容,有些案件、内容属于法律规定禁止披露的,另一方面律师极端闹庭事件确有发生,极个别事件确实有损法律尊严,第三方面也考虑了其他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对接。

三、司法认定

1、泄露案件信息罪有三个要点:

(1)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2)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国家秘密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强奸案、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机密、绝密事项,个人姓名、年龄、住址、电话等隐私,商业秘密。

(3)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的严重后果包括导致当事人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导致自杀自残等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企业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具体损失数额标准可以由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2、一般主体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法技术是一样的,即特殊主体构成此罪,其他一般主体也可以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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