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零九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三种行为:1.聚众哄闹法庭,是指纠集众人在法庭上以乱嚷、乱叫、吹口哨等方式起哄捣乱的行为;2.聚众冲击法庭,是指纠集众人,在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进人法庭,以致法庭秩序混乱的行为;3.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殴打审判人员、公诉人员,也包括殴打维持法庭秩序的司法警察。“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其中的聚众一般是指纠集三人以上。本条未规定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只处罚首要分子,在司法实践中,应主要对首要分子和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处以刑罚,对不明真相的群众,虽参与了起哄,可按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上述三种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之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即可构成本罪。“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别一般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界限。“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主要是指扰乱法庭秩序,经制止而不听从或者扰乱法庭秩序,情节恶劣,造成很坏影响,严重影响审判正常进行等。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庭审判中有多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不尊敬法官,在法庭审判中讲话,在法庭上拍照等。本条只规定了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以及虽然具有起哄等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程度的,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对行为人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罚款、拘留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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