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管辖原则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军婚离婚难吗
军婚离婚是比较困难的。根据民法典和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的同意,但是如果军人的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一方重大过错的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尘缘、有赌博吸毒的恶习屡教不改的,现役军人配偶一方离婚无须征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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