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和郭女士购买了两部手机,后来得知手机是“水货”,认为销售者存在欺诈行为,便告上法庭。日前,丰台法院判决李老板分别退还赵先生和郭女士手机款3500元和3300元;二原告退还手机。
二原告诉称,2005年9月17日,我们在被告经营的通讯器材经营部分别购买了三星牌E538手机、E738手机。不久发现该手机存在信号弱等问题,随即将手机送至指定维修机构维修,但被告知是“非三星原装正品”而不予维修,且该型号手机也从未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过。我们这才得知自己购买的手机是不符合国家规定销售条件的所谓“水货”。此后,我们多次找到被告要求退货,但被告却一直不予理睬。被告作为销售通讯器材的经营者,理应销售符合国家规定和质量要求的通讯器材。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故意,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3500元、3300元并照此价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销售通讯器材的经营者,应提供给顾客符合国家质量要求及手续完备的产品,该手机不具备上述条件,现原告要求退货,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已被告知该手机只在本店内保修,且没有保修单及质量合格书等相关手续时仍购买了该手机,应视为知道该手机是不符合销售规定的,不能认定被告具有欺诈的故意,原告要求双倍返还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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