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正作为犯与不纯正作为犯区别就在于是否构成法律专门所规定的行为。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犯),行为人构成法律专门规定的(实行行为本身)不作为犯,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因不作为而构成其他不属于法律专门规定的不作为犯罪的,如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例如甲某将朋友3岁儿童乙某拐带回家收养,在回家途中,将该儿童遗弃在荒树林中,径自离去。三天后,该儿童冻饿致死。法院认定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甲某以(将所带儿童遗弃不管的)不作为行为,构成了刑法上不属于专门规定的不作为犯罪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杀人罪通常是作为才能构成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如何解释《刑法》中的纯正不作为
纯正不作为,是不作为的一种形式。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内容的不作为。不一定造成具体的损害结果,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作为,犯罪即告成立。其又名真正不作为犯,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相对的,只能以不作为的行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作为义务
在非纯正不作为犯理论中历来被认为具有重要的地位,看作是不作为犯的构成要素的两要素之一。
义务的来源有四个:
1、职务要求的义务;
2、法定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为造成的义务。
作为义务在非纯正不作为犯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考察罪与非罪的关键。前三种义务比较好判断(要注意法定义务并非仅仅是刑法规定的义务,还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难以判断的主要的就是第四种——先行为造成的义务。
行为人如果有救助的义务而不救助,造成他人死亡的,就可能负刑事责任,否则就不负责任。如同样是行为人追打他人,导致他人跳河逃跑,结果被水淹死的情形,如果行为人非法侵害他人,其追打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就应当负有救助的义务,如果被害人有过错,如盗窃他人财物或伤害他人而引发追捕,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正当性,行为就没有救助义务。同样,司机在高速公路上放任乘客下车,从而造成乘客死亡的行为也应当看作违背了自己的义务。总之,这里需要考察的是行为人先行为的性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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