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区别有什么?
不纯正不作为犯指得是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纯正的不作为犯指的是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
1.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犯),行为人构成法律专门规定的(实行行为本身)不作为犯,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常见的法律专门规定的不作为犯如:
(1)遗弃罪;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4)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5)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因不作为而构成上述犯罪的是纯正不作为犯。
2.不纯正不作为犯:因不作为而构成其他不属于法律专门规定的不作为犯罪的,如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二、吸收犯具有什么特征?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如果只有一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可能成立吸收犯。
(2)数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如果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就不成立吸收犯。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关于吸收犯的吸收关系,法学界通常认为有三种情况:即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这一法条采取了吸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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