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撤回应符合的条件有:
1、受要约人应当以通知形式作出撤回承诺的意思表示;
2、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
3、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一、要约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吗
要约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这两种情形的除外: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二、不可撤销要约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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