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司法解释规定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以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罪名和处罚方式。主要思想是强调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规定了使用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罪名和处罚方式,以保障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安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上述物种。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第七条规定,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341条司法解释】刑法341条如何定义“收购”、“运输”、“出售”行为?
刑法第341条对“收购”、“运输”、“出售”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这些行为指的是明知是走私犯罪所得的货物、物品,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走私货物、物品的运输、买卖、运输工具的运输、买卖或者运输工具的租赁;②未经海关监管的走私货物、物品的收购、贩卖、运输、加工、制造、运输、收购、贩卖或者运输、收购、贩卖的运输、买卖或者运输工具的运输、买卖;③走私货物、物品的运输、买卖或者运输工具的运输、买卖,向无经营权的人出售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
以上规定表明,对于走私犯罪所得的货物、物品,任何人不得进行购买、运输、出售等行为,否则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同时,该条规定还明确了这些行为的定义,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以上规定表明,对于走私犯罪所得的货物、物品,任何人不得进行购买、运输、出售等行为,否则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同时,该条规定还明确了这些行为的定义,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