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事由是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和根据,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由于再审程序的启动必然会破坏已经稳定的法律关系,所以再审事由的设定尤为重要。法、德、日三国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都具体明确,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引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情形规定的比较明确之外,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理由均为“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确有错误”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使再审程序的启动带有很大的任意化倾向。由于缺乏具体而明确的提起事由的规定,使得已经被终审裁决过的被告人,随时可能再次受到审判,使判决的既判力无限削弱,被告人因此缺乏确定感和安全感。同时,“确有错误”作为再审的前提条件,使得再审程序有先定后审之虞。已确定生效的裁判是否有错误,是否需要纠正,应该是经过再审程序审理后的结果,而不应是再审程序启动的前提。
什么时候进行刑事再审程序
刑事再审程序也就是审判监督程序,在被发现有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使用错误以及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行为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刑事再审程序。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确有错误时,在各级人民法院自行提起、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由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况下,刑事再审程序也可以进行。
全文58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