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拆迁出租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公租房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内其他居民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待遇,但无权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当房屋拆迁补偿金的分割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共有人”的资格?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拆迁补偿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共同居住人:,即使他们居住不足一年,也被视为共同居民。但在取得拆迁补偿后,他们一般无权要求本市其他公房的拆迁补偿份额。2。一般来说,自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因婚姻关系在本市居住满5年的,也视为共同居民,可以领取拆迁补偿金;
3,公房被拆迁城市有常住户口,而且由于家庭矛盾和住房困难,这些房子没有被住房占用。拆迁时,户籍因服兵役、上大学、服刑等原因迁出公房,市内无福利房。第二,在什么情况下房屋拆迁不应被视为共同居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视为共同居住,无权领取公共住宅拆迁货币补偿金:
1;
2。有购买能力但在获得单位购房补贴后仍不购买住房,且仍居住在已拆迁公房内的共有居民;
3。他们在拆除城市其他地区的公共住房时获得了货币补偿。(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指在依法批准的拆迁范围内,由拆迁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作价,然后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购买房屋的安置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产权交换是拆迁人将异地或原地重建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按一定标准进行交换的一种补偿方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产权交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交换房屋的价款,并在产权交换中解决差价”,即根据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房屋的评估价计算补偿金额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以及被交换房屋的价格房地产市场,解决产权交易的价差。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一般来说,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但也有两种例外:拆迁人对非公益性住房附属物,不得进行财产交换,由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交换房屋产权。产权交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租赁,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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