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二)投保人解除合同,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后,
方可办理交强险退保手续,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一、保险人可以基于哪些条件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可以基于下列条件:
1、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二、自保件退保要注意什么
自保件退保佣金处理:保险缴纳一年第二年不想投保的,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进行退保。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如果退保的话,就按照合同的情况进行退还部分现金价值,具体退还多少主要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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