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王雪(化名)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5万余元。
2005年11月26日18时20分许,原告孙某乘坐熊某驾驶孙某所有的客车在顺义区顺平路南线小店路口处与李某驾驶王雪所有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某受伤,住院治疗21天,诊断为左侧第一肋骨骨折、左耳软骨开放性骨折、右眼眶内壁骨骨折等7项病症,花医疗费1万余元、鉴定费460元。
原告孙某诉称,事故经顺义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王雪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王雪是登记车主。故起诉要求王雪与王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2万余,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承认原告诉状所述事实,李某系王雪雇佣司机,肇事时系职务行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由王雪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不负责任。对原告提供的证据都不认可,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此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雇佣司机李某负全部责任。王雪系肇事司机雇主,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损失数额根据原告提供证据,法院酌情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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