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受伤害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雇主李某赔偿原告宋某之妻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2万余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某交通集团第十三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十三运输公司)及某交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7年8月,宋某驾驶半挂货车沿日东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日东高速公路46KM+100M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低速行驶的王某驾驶的中型普通货车尾随相撞,致宋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宋某系李某的雇员,半挂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为李某,该车挂靠于十三运输公司,其总公司为交通集团公司。宋某之妻认为,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死的,依照雇佣关系,要求李某赔偿宋某因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5万余元,十三运输公司及交通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宋某在该次交通事故中未保持安全车距,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存在重大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宋某之妻自愿要求李某对全部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李某予以认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十三运输公司及其总公司与被告李某之间不存在发包或分包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十三运输公司及其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由被告李某承担80%赔偿责任的判决,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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