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票据操作程序的人都知道,票据的签发必须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用纸,这是票据法的要求。《票据法》第108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刷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第35条规定,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刷,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必须遵从严格的形式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的形式要求就是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用纸。没有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用纸的票据,是无效票据。统一印制的票据用纸,保证了票据在纸张的使用及款式、联次、色彩、防伪技术上具有统一性,对于防止票据的伪造、变造,降低付款人以及其他票据关系参加人的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如果允许票据当事人采用自制的纸张、款式,制作、签发票据,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参加票据活动的人不易识别、辨认,给经济生活带来重大隐患,不利于票据的流通使用,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规定票据用纸必须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用纸具有现实必要性,对与促进票据的流通,充分发挥票据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在实务操作中,如果遇到当事人在非格式用纸上,进行票据签名、发行的,不能作为票据对待,发生纠纷,也不是票据纠纷,对此“票据”只能看作是一种债权凭证,当事人可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向其前手追偿,它所形成的诉讼也是普通民事诉讼,不是票据纠纷诉讼,尽管当事人在制作、签发、转让过程中都遵守了票据法的一系列规定,但它毕竟不是票据,“持票人”的权利,不是票据权利,最终在提示付款,请求付款时,被识破而遭拒绝,这是票据形式性的必然结果,故未采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用纸的票据无效。正是由于票据行为具有严格的形式性,所以,国际社会都对其加以明确规定,但是各国对票据在形式上的规定又不尽相同,所以在面对涉外票据的使用上,我国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票据行为方式适用规则,票据行为的形式有效性原则上由行为地法决定。也正是为了贯彻这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108条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票据当事人使用的不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票据的,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但在中国境外签发的票据除外。即对涉外票据作了特殊规定,这更有利于票据的流通使用,符合票据操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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