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必须经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先予执行,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最高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6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
先予执行必须在法院立案受理以后。
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一、申请先予执行需要的材料
申请先予执行需要以下材料:
1、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材料。
2、证明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证据材料。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
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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