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质押后债权人变更吗,质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4-01-10 01:33:51 1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债权质押后债权人变更吗

出质人质押债权担保债务的,出质债权的债权人不会变更,但质权人取得质押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质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

(一)拍卖抵押权人在债权已界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申请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如果拍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金多余债务金额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抵押人。

如果抵押权人为多数人时,应当依照抵押权的次序进行分配。

(二)变卖如果抵押权人不愿意拍卖抵押物的,也不愿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一般的买卖方式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三)折价在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签订合同,约定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债权数额的,应当将超过的价款返还于抵押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押有流质条款的,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在质押期间是不发生转移的。

所以以债权质押的,债权的债权人不会变更,但质权人取得质押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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