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权质押的实现途径有哪些
时间:2023-05-08 09:33:05 4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普通债权质押的实现途径有哪些。第二,普通债权质权的实现顺序。事实上,在动产质押中,由于其成立和生效必须以出质人将质押财产转移给质权人占有为基础,故一般不产生不同顺序的所谓质押。但就普通债权而言,由于出质人仍然是出质债权的债权人,不能转移占有,质权人只有期待权,出质人仍然可以再次处分债权。此外,国外立法一般不禁止设定不同顺序的权利质权。例如,《瑞士民法典》第903条规定,“后一项质押只有在前质权人收到债权人关于其债权或后一质权人关于后一项质押的书面通知后才生效”。我国台湾学者施宽教授提出三点要求:一是书面形式;二是书面告知持有债权凭证的质权人设立本质押的目的,并指示其在清偿后将其凭证交给后继质权人。第三,通知第三债务人。虽然通知第三债务人不是质权成立的必要条件,但未通知的,第三债务人可以向出质人负责支付;通知后,第三债务人经出质人和全体债权人同意,方可支付。同一权利设定若干共同债权时,质权的实现应当按照设定质权的时间确定,第一个质权优先于后一个质权。三是普通债权质押的实现方式:权利质权人的债权到期未清偿的,质权人可以优先清偿债权,权利质权人有权变更价款和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出质的,应当通知第三债务人,否则债权出质对第三债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有担保债权和质押债权的清偿期间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质押债权先到期,有担保债权后到期。质押债权到期后,出质人不得请求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也不得接受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否则债权质押消灭。第三债务人向质权人或者出质人清偿债务时,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质押权存在于变现价款或者提取的特定物上的,必须质押。质权的性质由质权向动产质权转化,质权人可以按照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行使质权。第二种情形,质押债权到期时,有担保债权先到期,质权人必须等到质押债权到期,否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因为设定质权时,质权人知道质押债权的清偿期限,应当承担其权利不能及时行使的后果。当出质人、第三债务人妨碍质权行使时,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出质债权债务人,或者单独起诉质押债权的债务人”,可见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有直接求偿权,第三债务人因向质权人交付标的物而免除了对质权人的清偿义务。当然,质权人直接请求权的依据是第三债务人取得质权通知。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普通债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可见,在特殊情况下,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和优先受偿权,但对不同的实现方式也有特殊规定。债权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不同的权益保护方式。对于更多相关问题,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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