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对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立案情形为:
1、行为人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的行为。
一、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定刑标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之后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五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
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条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
构成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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